稅收制度
1、納稅主體
又稱納稅人,是指稅法規定負有納稅義務關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2、征稅對象
又稱征稅客體,是指稅法規定對什么征稅。
3、稅率
這是應納稅額與征稅對象之間的比例,是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反映了征稅的程度。稅率有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全額累進與超額累進)和定額稅率
4、納稅環節
是指商品在整個流轉過程中按照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階段。
5、納稅期限
是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具體時間。一般的按次與按期征收兩種。
6、納稅地點
是指繳納稅款的地方。一般是為納稅人的住所地,也有規定在營業發生地。
7、稅收優惠
是指稅法對某些特定的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給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納稅義務的規定。從目的上講有照顧性與鼓勵性兩種。
稅務分類
1、流轉稅:
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車輛購置稅等;
2、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
3、資源稅:
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
4、財產稅:
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等;
5、行為稅:
印花稅、車船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
6、其他稅:
農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
海關納稅
海關納稅是海關在接受申報和查驗貨物完畢后,依據海關稅則,向進出口商或其代理人簽發稅款繳納證,進出口商或其代理人應在海關簽發稅款繳納證的次日(節假日除外)起的7天內 ,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逾期不繳納的,由海關自第八日起至繳清款日止,按日征收稅款總額的千分之一的滯納金。對超過3個月仍未繳納稅款,海關責令擔保人繳納稅款或者將貨物變賣抵繳,必要時,可以通知銀行在擔保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存款內扣款。
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先繳納稅款,然后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30天內向海關書面申請復議。確屬錯繳或多繳的,可按規定辦理退稅。在進出口貨物放行后,如果海關發現少征或漏征稅款,也可按規定向納稅義務人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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